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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相关制度
一、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二)转移办法。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二、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内转移
(一)适用对象:
(二)转移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基金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流程
1、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而且只转个人账户金额,公司交的不能转,同时还需要是城镇户口。
2、符合转移条件的,先去户口地社保机构开户,开具接受函及获取相关社保转移资料(当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账号等),再到转出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回户口地办理转入。[3]
申请表格式
XX社保中心:
因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希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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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刻钟”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圈;为特殊困难老年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将农村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照护......这是广东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新成效。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广东省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556.51万人,占比12.35%;《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预计,到2030年,全省老年人口占比将突破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今年以来,广东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全省老年人“急难愁盼”事项,勇于创新,从“四个注重”探索基本养老服务“广东实践”,努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注重要素保障 全力夯实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今年以来,通过强化制度合力、落实设施和用地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标准支撑和监督管理等要素保障,广东民政系统全力夯实基本养老服务基础。
其中,以广东省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名义印发《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并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为契机,抓好《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政策落实。
在落实设施和用地规划方面,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合力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要求,确保配建养老设施应建尽建。
此外,广东民政系统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育培养,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188所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超过14万人,其中13所高中职院校开办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今年8月底前,全省省级层面已完成5期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4430人次。今年5月,省民政厅启动寻找“岭南最美养老人”大型公益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尊老、爱老、孝老的社会氛围。
全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也在持续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已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8个省级地方标准。今年指导各有关单位成功立项《适老化产品通用技术规范》《旅居养老服务规范》《老年尿失禁照护指南》等3个地方标准,并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认知症老人照护指南》国家标准立项。
与此同时,广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有计划实地进行综合评估与督导,目前已完成对300家养老机构的评估与督导工作,有力提升了服务理念和质量。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全省养老机构投保总数达到1503家,保障金额达375.75亿元,养老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注重分类施策 竭力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针对城乡特困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广大老年人“三个圈层”的不同特点,广东以“兜住底线、确保基本、普惠均等”的思路,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兜底线,确保城乡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广东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实现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全覆盖。
保基本,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提供支持。推进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待遇保障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有效减轻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负担。
邓伯在江门端芬镇医养融合中心得到专业照护。促普惠,努力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公平可及。广东建立了80岁以上普惠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全省299万老年人受惠。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今年5月,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出台文件,将8.6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地市。
目前累计实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超过2万户,家庭养老床位超过1.6万张,切实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广东不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均等、方便可及的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全省目前共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超过2.3万个,在城市和农村的覆盖率分别达到了100%和78%。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896家,机构床位24.6万张(一半以上是护理型床位),入住8.5万名老人。
注重精准发力 努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成色
针对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广东注重精准发力,聚焦助餐服务、医养康养、巡访关爱、智慧助老等服务需求,着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成色。
比如,持续推行居家社区养老“大配餐”模式,解决老年人用餐需求。全省建有2100多个助餐配餐点,覆盖所有珠三角地区和大部分粤东西北地区。
医养结合模式不断在优化,老年人健康需求得到解决。全省各地均建立家庭医生激励机制,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10539家,共为643万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病床36855张。
同时,民政系统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解决老年人关爱需求,将全省超过3万名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定期巡探访,并设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基金募集物资关爱帮扶。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截至今年5月底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1390万人次专业社工服务。
除此之外,广东率先在全国首创“一证通行”健康核验系统,截至8月底,累计核验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1809.8万人次;在“粤省事”平台创新上线尊老爱老服务专区,截至7月底,累计访问量达1350万,其中高龄老年人津(补)贴申领业务量近77.2万人次。两大创新举措有效解决老年人“出行难”“办事难”问题,被列入全国第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典型案例。
注重改革创新 大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广东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提升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同时着力打造“旅居养老”“湾区养老”等新兴服务模式,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到高品质、多样化、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在公办养老机构质量监督上,广东民政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2023年以来,全省被评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有388家次,获评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270家次、占比69.6%。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携手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开创“湾区养老”新模式。持续落实《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指导各地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内地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广东省内有8家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或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港澳地区老年人可选择入住珠三角地区的公建民营、民办性质养老机构以及公办养老机构中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床位。目前,珠三角9市养老机构共收住港澳地区老年人700多人;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2023年的资料显示,约有9万名65岁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正在广东生活。出台了首个粤港澳大湾区养老领域标准——《养老机构认知症老年人生活照顾指南》,为湾区的养老机构提供认知症老年人长期优质的生活照护服务作出明确指引。
广东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着力在城市发展“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衔接有序、便捷可及、优质高效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农村建设“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服务有场所、互助有组织。同时,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服务资源,有效对接和精准匹配,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美满生活。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全文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验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内容。
办法要求,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解读:
规划和建设:明确了配建面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明确了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不得拆分。
验收和移交: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要求和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
使用和管理: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社会化运营。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需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开展市场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惠州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3〕3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3〕2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2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2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2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23)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标准要求规划配建。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第六条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或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配建。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23)等要求配建:
(一)位置宜靠近小区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长者出入,便于服务辖区的老年人。应与社区管理、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
(二)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宽度不少于3米,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并与市政道路联通。
(三)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除依法验收合格外,还应达到移交后通过简单装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移交时房屋室内净高不低于2.7米。
(五)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第九条 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将出让土地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同级长者服务部门。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纳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竣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同级长者服务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可委托所在县、区长者服务部门按照规划用途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属于住宅区公用建筑,不动产测绘机构开展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时,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及计算面积,权籍调查报告应注明养老服务设施对应的不动产单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可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未及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或在后续该建设单位在惠其他工程开发建设中予以限制。土地使用权用途及使用年限参照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备注“属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参照居民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提高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用社会化运营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无偿或低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改建装修和设施配置。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经营性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长者服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用于提供各类养老服务,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建而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配建标准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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