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_补贴_茶美文

茶美文>农业>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

时间:2023-07-18 04:33:13 作者:机灵猫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民法典宅基地篇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和民法典宅基地篇的文章,喜欢本文的请关注小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

据了解,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涉及农村集体、承包地、宅基地等条款汇总共计56条,下面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章 自然人

在《民法典》第二章中,对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债务、组织法人等做出了规定:

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②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

③明确了农村集体组织法人的权利及义务

④明确了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原则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民法典》第十一章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承包方的权益

②明确了承包期限

③明确了承包地的用途

④明确了承包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民法典》第十二章中,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②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

③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在《民法典》第十三章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①明确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

②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

③明确了宅基地不得抵押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内容是关于民法典宅基地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的解析分析,如果大家对此内容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的话,请在下面评论区留言或者评论,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您!

上一篇:农业部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 建设标准

下一篇:更多补贴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

本文链接:http://m.chameiwen.com/article/19035.html

使劲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宅基地 民法典宅基地篇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民法典宅基地篇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中华...

农业部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 建设标准
农业部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 建设标准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农业农村部 高标准农田 建设标准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

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 丘陵地区农田改造
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 丘陵地区农田改造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丘陵地区农田改造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丘...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几种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几种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几种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

农村无息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农村无息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
农村无息贷款申请条件及流程 农村无息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农村无息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

发表评论

相关推荐

绵阳2023养老保险 绵阳2023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2023养老保险 绵阳2023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绵阳2023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

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备案表
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备案表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福建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备案表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程序
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程序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程序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建房 非农户口如何建房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建房 非农户口如何建房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非农户口如何建房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非...

浙江梭子蟹上市时间 浙江梭子蟹事件
浙江梭子蟹上市时间 浙江梭子蟹事件

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浙江梭子蟹事件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浙江...

精选补贴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