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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业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安排范围
1.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2.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包括省政府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
二、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3.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
5.对列入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新建的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继续安排省财政奖补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工程奖补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以后年度省财政不再给予奖补。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此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市县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市县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资金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等。因2023年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年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2023年才能体现。因此2023年资金因素分配为:秸秆可收集量,权重30%;秸秆综合利用率,权重30%;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权重45%;秸秆焚烧火点数权重为-5%。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2023 年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按照奖补标准先预拨到所在县(市、区),后据实清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市、县(市、区)按照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五)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市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市、县(市、区)应根据省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市、县(市、区)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参考)
附件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参考)
申报名录:
2.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23 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23 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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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安徽省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 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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