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是学法吧整理的一篇关于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优秀文章,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文章,里面有福建省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文章,喜欢本文的请关注小编。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一、优化保险实施方案
二、规范补贴申请流程
特色农业保险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相关保险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汇总审核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各县(市、区)或者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报告;县(市、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县(市、区)特色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情况,含工作开展情况、投保类型、数量、保费规模、理赔情况等。
三、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四、严格补贴资金管理
特色农业(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种植棚架及棚内种植蔬菜、水果、中药材等作物。露地种植的蔬菜、莲籽、葡萄等作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自然灾害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
2.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以及病虫害、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接到保险人预防灾害损失通知(含电话、短信、微信、书面、邮件),应在能力范围内按要求认真实施,因此而产生的防灾防损费用及造成损失赔偿比例,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愿约定。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被盗、人为破坏行为;
4.衰老自然淘汰。
三、保险期限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棚体(含棚膜)、种植棚架原则上按全年投保;棚体、棚架与棚内作物投保期限可分开选择设定。露地蔬菜及棚内作物保险期限从定植开始到收获结束为止,露地葡萄保险期限自葡萄发芽起,至葡萄成熟采摘结束时;莲籽保险期限为莲籽自种藕萌发期开始,至采摘结束时止,或事先约定期限。
四、保险金额、参考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遵循“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参考基础、棚架、栽培架、物联网、薄膜、水肥设施、温湿光调控设备等大棚实际成本,以及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种子种苗、肥料、基质、农药、灌溉、机耕、管理等作物种植直接成本来确认实际保额,棚膜按照厚度、使用年限等因素确认实际保额。具体如下:
温室大棚棚体可单独投保,也可与棚膜整体投保,棚膜原则上不单独投保。保额原则上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格=重置价格×(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数)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1年的,不计折旧。折旧年限原则上智能温室按15~20年计、智能温控大棚按12~15年计、普通钢架大棚按8~10年计、简易钢架中小棚按4~6年计,简易竹木中小棚按2~4年计,过了折旧年限,但生产上仍在使用,双方约定实际保额。
果菜类蔬菜包括茄果类、菜用瓜类、果用瓜类、豆类等蔬菜;非果菜类蔬菜包括绿叶菜类、白菜类、甘蓝类、芥菜类、根茎类、葱蒜类、水生菜类、薯芋类等蔬菜。
五、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合计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4.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但查勘不得超过3次,定损可收获前最终核算。
5.对于分批收获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6.如保险双方无法就理赔结果达成一致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农业技术人员确定损失程度。承保机构聘请第三方或农业技术人员费用可从相应工作经费中支出,支出比例不得超出保费的8%。
(二)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损失赔偿标准
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棚体或棚膜赔款=棚体或棚膜每亩实际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为单位面积损毁程度。
棚体或棚膜灾害赔偿损失不设定相对免赔率。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风灾来临前必须揭棚膜的,揭膜产生的费用必须由保险双方共同分担,揭膜费用的认定方法和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三)设施棚内作物及露地蔬菜和葡萄损失赔偿标准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作物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保险人按照保险作物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百香果可根据种植时间、苗木大小、开花结果批次、所处的生育期等因素,火龙果可根据种植年限、开花结果批次、所处的生育期等因素,其他棚内作物根据生长期及商品特性,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标准比例。
赔偿金额=每亩每批次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数量(或单位面积当地平均正常产量)
2.种植的作物灾害赔偿的相对免赔率为10%,受灾损失低于10%时不予定损理赔。
3.保险作物的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前3年该作物的平均实际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作物赔款时,已采摘部分的比例应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表计算。
4.种植的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上述表格未列出的其他作物种类赔偿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由投承保双方按约定计算赔偿。
(四)莲籽损失赔偿标准
保险期间内,保险莲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据表6莲籽赔偿标准比例表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损失时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全损失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2.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部分损失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2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五)其他要求
1.保险人承保时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率。
2.保险人承保期间不得在风灾预报来临前要求投保人无条件揭膜、自身能力以外揭膜。
3.保险人承保设施种植业保险的,应当同时承保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承保所有棚型。
4.投保人不得故意划破棚膜,不得故意不排水引发洪水浸淹棚内作物,不得故意推倒棚体、棚架。
5.投保人所有种植作物及设施大棚必需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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