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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时出现的西藏天眼(视频):http://www.52tohot.com/thread-1562-1-3.html
一.广州灵异事件
第一处是华农
06年连续4学生老师清洁阿姨跳楼身亡,学校有意隐瞒事实,都说那些人生前都比较木讷寡言想不开而跳楼,其他人我不知道,但有个在读的朋友告诉我,其中一个男生平时在校社团中是一名非常热心的活跃分子,只不过,在他出事前一个星期,人突然变得怪怪的,也不跟别人说话,后来就跳楼了。第二处应该是大学城,从04年开始,据我所知,非正常死亡的有7个人,其中四个跳楼的学生,分别是广工,广大,广外和华师(07年7月份跳楼的),广大有个老师上课时突然暴病身亡(事发本科评估时候,学校严密封锁消息,说是心脏病突发死的,但在学生会的朋友悄悄告诉我,当时救心丸就放在讲台上,一动也没动过),还有两个小女孩,则是在广工附近被泥头车活活撞死,惨不忍睹!!另外据报纸报道,大学城是有名的雷区,刚刚下雨的时候,连续三个响雷劈在离我不到十米的路灯上,冒起一股浓烟,大雨也淋不散,闪电像疯了一样往四周扩散,差点就沾到阳台的金属栏杆,在那时感受真的无法形容,只觉心脏猛一收缩,好像整个人瞬间就要化为碎片。
一个关于燕子岗的灵异事件
在十几年前,我的一个街坊,我听他讲左一件真身的灵异事件:他的一个亲戚。由于上夜班要骑车回家,她经过燕子岗,当时是12点过后的时间,当他骑着的时候发觉为什么越来越慢越来越重呢?她马上反应过来掉转头,特然间吓得一身冷汗,一个女性物体在她的单车后坐上面,看不清样子。她顿时吓得马上转过头不敢望,一味死踩死踩,过左燕子岗才没事。到家后,她大病了一场,之后再也不敢晚上骑单车经过哪里了。虽然这个是打听回来的一个灵异事件,但系,的确哪个地方存在太多传闻,不得不让人更加相信。后来,我晚上骑单车回家,经过燕子岗也不是望望后面有没搭着不明物体了。唔知各位听了我的故事后,以后开车或者行过燕子岗会不会经常回头看看呢?
东风西路小食店的灵异事件(真实事件)
话说差不多在三十年前,当时东风路与人民路交界的地方(即现在的卫生学校所在地)。当时哪里还是一个小山岗,我的一个亲戚在路边(大概卫生学校下面车站附近)开了一间粥粉面的小食店。当时东风路同现在都是差不多,人少车多。旁边(银龙大厦附近)还是以前的殡仪馆所在地,所以经过哪里的人,相对比较少。因为店里搭多了一层住人的,所以,晚上他都是住在上面。开业一段时间,当深夜的时候,他总听到下面有一些碗碟筷子的响声,开头他以为老鼠,就没有理了。后来过了几天都一样,而且,第二天,筷子总是掉到地上。有一晚,他忍不住往下看。当他这样一看,就出事了!
原来,下面有两个小朋友在台上面玩,把筷子掉到地上,而且又玩碗碟。他心想,怎么会有小孩子呢?
“不好!这一定是哪些东西了。”于是,他拿起旁边的一把刀,扔了下去,跟着说“死‘拎’仔,玩时玩,不要在我铺头倒乱。”之后,又爆了几句粗口。讲完之后,这两个“小朋友”穿墙而出走了。打后日子再也没有发生过这些事了。后来由于生意差,他就没有再经营下去了。原来,这个店后面的山岗是以前市一医院将流产夭折的婴儿或者是外面没人认领而死去的小朋友都葬在哪一个山岗上面。因为长期没人拜祭,所以这些婴灵出来附近到处倒乱。
人民北路仟村百货灵异事件(真实事件)
在九十年代中期,人民北路市一医院门口旁边开了一间堪称广州当时三大百货的仟村百货,营业面积大概比现在的中华广场细不了多少。我的一个亲戚,当时开业就在哪里做,她是在一楼的食品自选商场的,而在自选商场旁边的是儿童玩具。她的一个朋友是负责玩具专柜的。但是有一天,这个朋友同她讲:“你知道吗?我们每天早上回来都要搞清洁。累死了。”“为什么啊?”“明明晚上我们把货排得整整齐齐的,但是每天回来,玩具都跌在地上了,有些童车还跑到老远的地方。”她又把这件事告诉保安,保安脸色大变地对她说:“我晚上值班的时候总是听到有小孩子的哭笑的声音,是不是哪些。。。。。”后来,她将这件事告诉了经理,经理大概知道什么事。过了几天,他找了一个大师回来做了一餐法事,再在三楼一个空地请了人回来弹古筝。之后,这件事就平息了。原来,这幢大厦前身是市一人民医院的急诊室和妇产科所在地,后面在上面建了这幢大楼,因为开业时,老板(不是广州人)不知这里的底细,没有做拜祭。后来, 他得知这件事,请了一个大师回来,大师告诉他,因为之前没做法事,这里死去的怨灵(死去的小孩),晚上出来玩,他们最有兴趣的当然是玩具了,所以才会有之 前的事情的发生。大师之后要老板在商场内放多点音乐,主要是用来给“他们”听的,这样他们才睡得好好的,就不会出来捣乱了。不过好景不长,由于这里的生意特别差,开了两三年就倒闭了。之后这里又开了其它的主题商场,但都一一倒闭。最近的一间是“金莎广场”但也经营不下去。可能这里真的地头不好而且风水太差了。
186路公交车闹鬼的事件(上过报纸的)
186路公交车闹鬼的事件(上过报纸的)可能是02年吧,天津市区到大港的公交车186出过这样一件事。当时是晚上,是末班车车上有司机,一个老头和一个女孩(可能还有别人记不清了)。老头可能是太累了就坐在座位上低着头忡盹(打瞌睡),女孩坐在他旁边。车开到一半时又上来三个人,上来后就坐到最后一排去了。车又开了一会儿老头突然抓住女孩的手,说她偷了他的钱。女孩说没有,老头就是不依不饶。两个人就大喊大叫起来老头让司机把车开到附近的派出所去。司机急着回家不想去就让老头和女孩在路边下车了。车走后女孩害怕的问老头想干什麽?老头说:“闺女,你谢谢我吧。刚才你没看见,新上来的哪三个人不是走上来的是飘上来的。“女孩将信将疑。果然第二天报纸报道有一辆186路公交车栽入公路边的水沟里但是车里没有人,司机和乘客不知去向
广州鬼公路
广东206国道日前发生一宗既离奇又可怕之交通事故,某年的7月17日晚上7时许,江西新世纪汽呒痪F宁都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当
车行至206国道兴宁市下堡镇地段,当客车加速超车时,突然有后排的乘客惊叫,有人的头不见了 !全车人一看,果然有一女子的头颅不见了,仅留下一具无头身体躺卧在床位上惊恐无比的司机与众乘客急忙往回搜索,终於在一山坡路上发现该女子掉下的头颅。 事故发生后,兴宁市交警部门立即赶至现场,经初步勘查认为,这宗罕见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司机在山坡路上为超越同向前行车辆,加速向左超车,正好死者当时因晕车而将头伸出车外呕吐,因此被路边「向右急转弯,危险!」的立柱交通标志杆迅速割掉头颅。据了解,206国道该路段此前曾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这条鬼公路被司机称作「鬼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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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5年轰动全国的北京375路公交汽车神秘消失的灵异事
1995年11月14日深夜,夜已经很深很冷,风也很大。
一辆公共汽车缓缓驶出圆明园公交总站,慢慢地停靠在圆明园南门公交车站旁边。这已经是当晚的最后末班车了。
车上有一位年龄偏大的司机和一名年轻的女售票员,车门打开后上来四位乘客。一对年轻夫妇和一位年纪老迈的老太太,其中还有一个年青的小伙子。他们上车后年轻夫妇亲密地坐在司机后方的双排座上,小伙子和老太太则一前一后的坐在了右侧靠近前门的单排座上。车开动了,向着终点站香山方向开去……
夜色显地更加的沉静,耳边所能听到的只有发动机的轰鸣声,路上几乎看不到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因为11月的北京深夜十分地寒冷,更何况是在那么偏僻的路段。(那时的这条路段的确十分的偏僻)
车继续前进着,大概过了两站地。刚刚过了北宫门车站也就是300多米,大家就听到司机突然大声骂道:*的,这个时间平时连个鬼影都看不到。今天真他*的见鬼了,靠!还不在车站等车。这时大家才看到,100米远的地方有两个黑影再向车辆招手。就听售票员说:还是停一下吧!外面天气那么冷,再说我们这也是最后末班车了,(注明:那时的圆明园——香山路段也的确就这一趟公交车,而且那么晚了,出租车司机根本不会跑那么偏僻的道路)
车停下了,又上来两个人。不,确切地说应该是三个人。因为在那两人中间还被架着一个,上车后他们一句话也不说,被架着的那个人更是披头散发一直垂着头。另外两人则穿着清朝官服样子的长袍,而且脸色泛白。大家都被吓坏了,各个神情紧张,只有司机继续开着车向前行驶;这时只听女售票员说:大家都不要怕,他们可能是在附近拍古装戏的,大概都喝多了,衣服都没来得及换。大家听她这么一说,也都恢复了平静。只有那位老太太还不断的扭头,神情严肃地看着坐在最后面的三个人,车继续前进着……
大概又过了三四站地,路上依然很静,风依旧很大。更不要提又有什么人上车了,那对年轻的夫妇在上一站已经下了车;司机和售票员有说有笑地聊着天,就在这时,那位年迈的老太太突然站起身子,并且发了疯似地对着坐在她前面的小伙子就打,口中还叫骂着说小伙子在他们上车时偷了她的钱包。小伙子急了,站起身对着老太太就骂:你那么大的年纪了,怎么还血口喷人呢!老太太也不说话,用两眼怒瞪小伙子,并用左手用力抓着他的上衣领子就是不放手。小伙子急的满脸通红,就是说不出话了。老太太开口却说,前面就是派出所了,我们到那里去评评理!小伙子急说:去就去,谁怕谁啊!
车停下了,老太太抓着小伙子就下了车。他们看着已经远去的公共汽车,老太太长出了一口气。小伙子不奈烦的说:派出所在哪里啊!老太太却说:派什么所啊!我救了你的命啊!小伙子不解的说:你救了我什么命令啊!我怎么了,不是好好的吗?老太太:刚才后上车的三个人不是人,是鬼啊!小伙子:你是不是神经病,我才真见鬼呢!小伙子说完扭头就要走,老太太:你不相信也可以,让我把话说完啊!小伙子站住身子,老太太接着说:从他们一上车我就有疑虑,所以我不断回头看他们。说来也巧,可能是因为从窗户吹进的风,让我看到了一切。风把那两个穿祺袍的人下身吹了起来,看到他们根本就没有腿!小伙子瞪着一双大眼吃惊地看着老太太,满脸冒汗,说不出一句话!老太太说:楞什么啊!还不赶快报警!
第二天,公交车总站报案,昨天晚上我站最后的末班车和一名司机一名女售票员失踪。警察迅速查找昨天深夜报警并被警方疑为神经病的小伙子。
两小时后小伙子和那位老太太被找到。
当晚,北京晚报和北京新闻迅速报道了这令人震惊的新闻并对小伙子和老太太做了现场采访。
第三天,警方在距香山100多公里的密云水库附近找到了失踪的公共汽车,并在公交车内发现三具已严重腐烂的尸体。
更加另人不解的疑点接重而来。
第一:发现的公交车不可能在跑了一天的情况下还能开出100多公里,警方更发现车油箱里面根本不是汽油,而是鲜血。
第二:更让我们不解的是,发现的尸体在不到两天的时间里已经严重腐烂,就是在夏天也是不可能发生,经尸检证实并不是人为的。
第三:经警方严格检查当天各个通往密云的路口监视器,什么也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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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恐怖的人类集体失踪案
据国外多家新闻媒体报道:1999年7月2日,在中美洲的哥伦比亚约有一百多名圣教徒,到阿尔里斯山的山顶去朝拜。这伙圣教徒相信1999年8月“世界末日”来临,他们上山去祈祷上帝的拯救。谁知这伙教徒上山以后再没有下来,就此失踪了。此事惊动了哥伦比亚,他们派出了大批**在阿尔里斯山顶四周大面积寻找,并出动了直升飞机。近一个月,整个内华达山区查遍,但不见一点踪影。
新西兰钓鱼论坛社区1915年12月,英国与土耳其之间的一场战争,英军诺夫列克将军率领的第四军团准备进攻土耳其的达达尼尔海峡的军事重地加拉波利亚半岛。那天英军很英勇地一个一个爬上山岗,高举旗帜欢呼着登上山顶。突然间,空中降下了一片云雾覆盖了一百多米长的山顶,在阳光下呈现淡红色,并射出耀眼的光芒,在山下用望远镜观看的指挥官们对此景观也很惊奇。过了片刻,云雾慢慢向空中升起,随即向北飘逝。指挥官们才惊奇地发现,山顶上的英军土兵们全部消失了。
更为惊奇的是1978年5月20日,在美国南方的新奥尔良城,在一所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老师巴可洛夫在教几个学生踢足球射门。14岁的巴尔莱克突然一球射入球门,他高兴地跳起来一叫,当着众人的面,眨眼工夫就失去踪影。
1975年的一天,莫斯科的地铁里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失踪案。那天晚上21点16分,一列地铁列车从白俄罗斯站驶向布莱斯诺站。只需要14分钟列车就可抵达下一站,谁知这列地铁车在14分钟内,载着满车乘客突然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列车与乘客的突然失踪迫使全线地铁暂停,**和地铁管理人员在内务部派来的专家指挥下,对全莫斯科的地铁线展开了一场地毯式的搜索。但始终没有找到地铁和满列车的几百名乘客。这些人就在地铁轨道线上神奇地失踪了。
1990年9月9日,在南美洲委内瑞拉的卡拉加机场控制塔上。人们突然发现一架早已淘汰了的“道格拉斯型”客机飞临机场,而机场上的雷达根本找不到这架飞机的存在。这架飞机降临机场时,立即被警卫人员包围,驾驶员和乘客们走下飞机后,立即问:“我们有什么不正常?这里是什么地方?”机场人员说:“这里是委内瑞拉,你们从何方来?”飞行员听后惊叫道:“天哪!我们是泛美航空公司914号班机,由纽约飞往佛罗里达的,怎么会飞到你们这里?误差两千多公里呀!”接着他马上拿出飞行日记给机场人员看:该机是1955年7月2日起飞的,时隔35年!机场人员吃惊地说:“这不可能!你们在编故事吧!”后经电传查证,914号班机确实在1955年7月2日从纽约起飞,飞往佛罗里达,突然途中失踪,一直找不到。当时认为该飞机掉入了大海里,机上的五十多名乘客全部赔偿了死亡保险金。这些人回到美国的家里,令他们家里大吃一惊。孩子们和亲人都老了,而他们仍和当年一样年轻。美国警方和科学家们专门检查了这些人的身份证和身体,确认这不是闹剧,而是确凿的事实。
九十年代的“泰坦尼克”号船长再现更是令人百思不解。“泰坦尼克”号是英国本世纪初制造的,当时堪称世界上最豪华的超级远洋游轮。1912年4月15日,它在首航北美地途中因触冰山而沉没,在航海史上酿成一起死亡,失踪1500多人的特大悲剧,然而奇怪的是80年后,也就是1990年和1991年,两名当时的幸存者分别在北大西洋的冰岛附近被救,一个是船长史密斯先生,另一个是女乘客文妮·考特。更令人惊奇的是二人毫无衰老迹象,而他们认为这80年只是一瞬间。科学家认为,这80年,他们在另一个时间隧道里。
在四川西南边陲一个小镇,贡川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陈冉和刘丹放学回来去草坡割草,明明看见有三只牛,忽然一个不见了,陈冉向牛吃草的地方跑去,谁知跑着跑着在刘丹的视线里消失了,至今下落不明,所有的解释都不能说明这一现象的原因。
70年代未,在埃及首都开罗郊区发生了一起“汽车和人突然失踪”的怪事,一位叫布木坭的年轻人和4个朋友练飞车绝技,轮到他时,怪事发生了,人和车突然消失,连轮胎走过的痕迹也不见了。有人说被蒸发,有人说是被一股神力夺去藏到另一个世界里了,但至今无定论。
新西兰钓鱼论坛社区在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件怪事,一天早上,邮递员约翰汉森投送一封信到百货业区子洛克路夫的公馆,开门的是女仆妮艾。当女仆刚接过信的一瞬间,邮递员消失了。警方寻找了多年也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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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让车,让出一片温情,让出一片秩序;车让人,让出一片安全,让出一片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与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死亡的人数,珍爱宝贵的生命。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那就请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珍惜生命 安全出行
我们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有些人问“大热天不系安全带行不行?”“卖瓜农用车咋不让上高速?”
有关人员解释:热天上高速也必须系安全带?一些咨询的司机说大热天上高速系安全带更热,能不能不系?据统计,发生交通事故后,前排司乘人员如系安全带可有效减少70%的伤亡。安全带是为车辆发生意外后专门保护前排乘坐人的生命免受伤害而设计的,能有效地保护前排乘坐人避免二次碰撞。目前天气炎热,一些人在行车时图一时凉快不系安全带,实际上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
卖瓜农用车为啥不让上高速?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农用运输车、两轮摩托车因安全系数低,防护措施差,极易酿成恶性交通事故,所以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幼儿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是能达到一代人和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计。
新学期一开始,为确保学校师生上放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的教学、生活秩序,与学校一道一方面加强对校园内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学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以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护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了解,每年因各种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儿童少年死于非命,而因交通意识缺乏和淡薄引发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牵涉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需要交警、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负责,齐抓共管。
交通法规规定,做到行车安全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无牌无证的车辆不能上路,二是年满18岁并考取了相关驾照才有资格驾驶车辆。然而,交警在上路巡逻执勤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车辆“三证”不齐,一些还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学生也骑车上街。看来,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问题任重道远,如何让中小学生平平安安上学,高高兴兴回家呢?
我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民警或教师劝导员在交通复杂的学校门口或路口维持上、放学高峰的交通秩序,保障“绿色通道”安全畅通。同时将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列入学校管理的内容,每所中小学平时就必须按照验收考评标准抓工作,并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之一。建议小学生上放学实行“排路队”和戴“小黄帽”的方法,把同路、同方向的学生编排成队,由教师护送过马路,保证学生走路安全;在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或组织春、秋游时,严格规范审批手续,把好审批关,坚决制止病车、超载车运送学生,保证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同时,加强了对学校及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占道为市等妨碍学校师生通行的违章行为。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应该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了。那么,就请大家“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珍惜自己的生命吧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我曾经就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方塔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和妈妈在一个拐弯的地方,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啊”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第2篇 珍惜生命 安全出行
我们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有些人问“大热天不系安全带行不行?”“卖瓜农用车咋不让上高速?”
有关人员解释:热天上高速也必须系安全带?一些咨询的司机说大热天上高速系安全带更热,能不能不系?据统计,发生交通事故后,前排司乘人员如系安全带可有效减少70%的伤亡。安全带是为车辆发生意外后专门保护前排乘坐人的生命免受伤害而设计的,能有效地保护前排乘坐人避免二次碰撞。目前天气炎热,一些人在行车时图一时凉快不系安全带,实际上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
卖瓜农用车为啥不让上高速?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农用运输车、两轮摩托车因安全系数低,防护措施差,极易酿成恶性交通事故,所以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幼儿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是能达到一代人和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计。
新学期一开始,为确保学校师生上放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的教学、生活秩序,与学校一道一方面加强对校园内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学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以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护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了解,每年因各种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儿童少年死于非命,而因交通意识缺乏和淡薄引发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牵涉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需要交警、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负责,齐抓共管。
交通法规规定,做到行车安全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无牌无证的车辆不能上路,二是年满18岁并考取了相关驾照才有资格驾驶车辆。然而,交警在上路巡逻执勤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车辆“三证”不齐,一些还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学生也骑车上街。看来,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问题任重道远,如何让中小学生平平安安上学,高高兴兴回家呢?
我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民警或教师劝导员在交通复杂的学校门口或路口维持上、放学高峰的交通秩序,保障“绿色通道”安全畅通。同时将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列入学校管理的内容,每所中小学平时就必须按照验收考评标准抓工作,并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之一。建议小学生上放学实行“排路队”和戴“小黄帽”的方法,把同路、同方向的学生编排成队,由教师护送过马路,保证学生走路安全;在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或组织春、秋游时,严格规范审批手续,把好审批关,坚决制止病车、超载车运送学生,保证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同时,加强了对学校及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坚决取缔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占道为市等妨碍学校师生通行的违章行为。为广大师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应该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了。那么,就请大家“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珍惜自己的生命吧!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有一天深夜,我和妈妈在回家途中,看到一个触目惊心的景象,路上七零八落的躺著几辆四分五裂的机车,远处另有一辆撞上安全岛扭曲变形的自用小客车,白布下面复盖著一条曾经花样年华般的生命,不久,传来家属呼天抢地的哀号声。那情景我永远忘不了,那画面也时时在我们生活周遭反覆的上演著,我忍不住要问:难道那些酒后驾车的人没有家人吗?为了逞一时之快而家毁人亡,值得吗?
曾几何时,由於大家缺乏正确的交通观念和守法的习惯,台湾这个美丽之鸟、婆娑之洋,早已成为一个车祸之岛了。我曾经和爸妈去过东京、雪梨和新加坡,看到这些城市有条不紊的交通秩序和完善的交通设施,就想:为什麼他们能我们不能?爸爸常常说:从台湾街头热心的交通义警,和热心叩应广播路况报导的民众,可以看出台湾社会仍然充满丰沛的爱心,只要政府能登高一呼,唤起全民共识,人人本著一颗爱心、行车上路时时为别人著想,确实遵守交通规则,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珍惜别人的生命,醉不上道,体认「平安」是回家最快速的路,即使是我们走路族的小学生,穿越马路也要遵守交通号志,必然可将车祸的发生率减到最低点。
此外,政府更应以身作则,尊重每一个生命,才能洞烛先机,制定完善的交通法令,彻底执行,规划方便的捷运系统,设立完备的交通硬体设备。政府对民众有爱,就能防范一切於未然,类似高屏大桥的断桥事件将不再发生。
谁没有家人呢?谁愿意痛苦过一生呢?虽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但是
交通安全
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规,难道真能对交通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交通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而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
这是人们的错。国家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得失我们往往却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未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大家想过如此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吗?
看!那辆超载的大卡车正吃力的前进着,司机见了红灯也不停车,随意乱闯,只是为了赶交差,得一笔工钱,不顾违章的后果。可这位司机知道吗?只是为了这么一笔工钱违反交规,一刹那间就很有可能会葬送生命,而这无价的生命又岂是金钱可以买到的?看!那场悲剧终究还是上演了,鲜血染红了车轮,受害者的亲人悲痛万分……
啊!又是一场悲剧!人行道上,一辆摩托车疾速行驶,将一位老奶奶撞倒在地,老奶奶立马气绝身亡。我不明白,摩托车司机为什么不按道行驶而偏偏要闯入非机动车道呢?只是图方便、图省事,却致使又一个宝贵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而这又会使多少人为受害者伤心泪流,使家庭因之而破碎啊!
在交通安全的维护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生命可贵却脆弱,希望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安全更美好。
交通安全作文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因此,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才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健康成长。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还要把它深深地记在心上,把安全放在首位,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少。让我们在安全的包围下快乐、健康地成长,建设自己美丽的家园!
我们还要在班级宣传栏或展览栏上,多贴一些遵守交通、不乱闯红灯等之类的警告语,让同学们更好的明白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学校了也可以请来警察叔叔,给同学门上关于交通的课,使同学们更好的知道交通对人类的帮助……
让我们遵守交通安全,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就是时代的呼吁!
交通安全
当大家高高兴兴过马路时,是否会想到自己的‘放心’是由在马路上指挥车辆或引导小朋友过马路的民警叔叔用辛勤的汗水换来的?
在烈日当头的时候,民警叔叔依然坚守岗位。为了人们的安危,
他们尽力把车辆指挥得更有秩序;为了保证人们的安全,他们与那毒辣而又火红的太阳斗争着,我不时看见几滴晶莹透亮的汗珠从民警叔叔额头上渗下来……
冬天,无论是刮着凛冽的寒风,还是下着鹅毛大雪,民警叔叔仍不顾一切困难,尽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了人民安全。虽然我们被冷风吹得直打哆嗦,可每当看到民警叔叔不畏困难的精神时,心里还是暖洋洋的。
一个秋天日的早晨,天气很冷,走在上学路上的我忽然看见一位身着军装的叔叔扶着一位衣着单薄的老奶奶正在过马路。最后还把自己的大衣脱下来披在老奶奶身上。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我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感动极了。
星期六早晨,天气晴朗,我和妈妈出去放风筝。看见一个小孩正在过马路。突然一辆巴士好似离弦的箭一般飞奔而来,可他没注意。大概在车离小孩仅仅只有2、3米的地方,一个民警叔叔扑过来……那个小孩虽然获救了,而民警叔叔的脚却被轧伤了。
民警叔叔这种舍己救人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应该从小做一个“小民警”,学习民警叔叔那种助人为乐、舍己救人、无私奉献的精神。
谈交通事故
在我们的身边,常常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小到跌痛,大到身亡,这提醒我们每个人:必须时时刻刻注意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有些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所以才导致了一起起交通事故。如有些人走路不靠右边走;明明是红灯,见到两边没人,就闯红灯;过马路不看旁边有没有车,就冲过去……虽然这些看起来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往往就是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了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给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损失。
那是2005年,一辆接送孩子的车停在我们学校的新港公路旁。车上一个小男孩的奶奶在路边等他,那个小男孩看见了奶奶,大概是一时兴奋,忘记了向左右看有没有车辆,立刻冲出门外去。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砰”,那个小孩被撞倒在地,当场死亡。这个小孩是怎么会被车撞的呢?就是由于那个小孩下车时,没有看看左边右边有没有车,而是一下字就冲出去。这样看起来非常不起眼的一个动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你可以选一个,这是自己修稿的!)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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