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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解读 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出台

时间:2023-09-11 14:25:08 作者:异镇

2023年国家养殖业政策

2023年国家养殖业政策如下:
1、种植业涉及的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基地、农产品储藏保鲜、废弃物加工利用等;
2、养殖业涉及的种畜禽(包括水产)繁育、标准化养殖基地、畜禽(包括水产)交易场所、饲草种植、饲料加工、粪污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等;
3、加工及流通业涉及的加工基地、原料仓储、成品储藏保鲜、冷链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同时,鼓励发展“互联网加农业”,积极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电含扮子商务平台建设。
法律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察辩)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谈没灶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

2023年养殖用地新政策如下: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斗腔液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
综上所述,养殖业在我国农村是重要的产业,每年都有一些新政策出台,在最新的政策中,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比如加大对养殖户的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简化养殖用地的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不用审批。养殖业一直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未来可能继续推进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化和环保化,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模式,推进可持续发展。建议关注农业、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政策,以便及时了解和适应新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空物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圆知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023年土地新政策

2023年土地新政策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睁巧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悉亏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空槐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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