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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养殖谁管的最严 海洋养殖谁管的好

时间:2023-09-09 18:27:43 作者:大地回春

问一下,中国海监中国渔政中国海事中国海警这些部门有什么关联和区别?好...

这四支力量属于不同的部门管辖,自成体系。但都是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要力量。

下属中国海洋局及“海监”系列执法船,
渔政局下属的“渔政”船,
下属的“海巡”船,
同时还有公安部边防局下属的“海警”
以及海关部门的缉私艇。

“海监”是拥有大型船只最多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以维护中国“海上主权”为主要目的。实际上,上世纪80年代前,中国海洋局还是由海军代管。海洋局海监总队的前身,是1964年成立的海军南海、东海、北海各舰队的海裂埋扒洋调查船队。

而“渔政”自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参与一次有争议岛屿的海上“维权”,一举奠定自己在海洋管理上的江湖地位——1994年,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接受中央任务,组建船队登临与菲律宾存在争议的,并在此后一两年完成永备工事。从此,南海渔政成为中国非军事机构中,惟一驻守外海岛礁的部门。直到现在,南海渔政依然保持着美济礁长期有至少一艘渔政船,以及数十名渔政工作人员驻扎的“主权存在”。

与海监、渔政相比,海事局及其“海巡”船的活动范围要小得多。它们主要从事海上交通管理与海事肆昌搜救,一般多在港区附近活动。

公安部边防局下属的“海警”部队,上世纪80年代后组建,主要从事打击海上走私等海岸公安任务。

而海关部门在海洋管理上却刚好相反——仅有一些小吨位缉私船艇,实力根本无法和前几路“诸侯”相提并论。

从执法能力看,截至今年初,海监和渔政拥有最多大吨位远洋船舶。海监和海巡都拥有舰载直升机和固定翼液尘巡逻机。2000年以来,海监新造船只最多,发展最快,渔政与海巡次之。一向力量薄弱的海警,在过去几年中也加入了这一竞赛。

经历舰艇装备的升级之后,各路“诸侯”在海洋管理上竞相扩大各自的影响力。

过去几年中,渔政执行了“维权护渔”的定期巡航,但传统上更加重视南海方向。渔政系统在渔船上建立了监视与反应系统,要求所有前往敏感争议地区的渔船都装有北斗导航系统。南海渔政可以从总部屏幕上看到全部装有这套系统的渔船的位置、航向、航速、状态等信息。渔船可直接与渔政联系,一旦有事,可调配最近的渔政执法船前往护渔维权。

相比起来,拥有远洋船只较少的海巡和海警,主要参与一些联合维权巡航行动。它们与渔政部门合作密切。

有研究人员指出,各部门建立的海洋管理队伍,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协调工作难以进行。部门分工困难,对有些任务各部门争夺管理权,而对另一些任务各部门又互相推诿。此外,执法机构及其武装重复建设和多功能利用问题难以解决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洋局和海事局,鱼政局,水务局有什么区别

海洋局和海事局,鱼政局,水务局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意思不同:

渔政局是负责对相关部门涉及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工作。

海事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

水务局如北京市水务局是负责该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加强统筹该市城乡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应急水源地管理、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保障供水安全。

海洋局如国家海洋局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2、职责不同:

渔政局的职责是负责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的工作。

海事局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水务局负责保障本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海洋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扩展资料:

具体职责:

海洋局:

(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二)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

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起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我国陆地海岸带以外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宽蔽

(六)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七)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调查,建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的慎链州机制。

水务局:

(一)负责保障本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唤猜湖流域规划、南水北调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本市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本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

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含矿泉水和地热水)和水影响评价(含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制定本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税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六)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供水、排水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七)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组织制定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九)指导监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北京段干线及市内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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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发展海水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海域从事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青岛市及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及区(市)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的统一规划,把海洋渔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发展海水养殖业和增殖业,鼓励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养殖业第五条 市、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殖海区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海域养殖海区养殖规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养殖海区的养殖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
因建设等原因需改变规划的养殖海区用途的,应当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河口滩涂除外)确定给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养殖使用证时,应当确定养殖海区的位置游戚,测量养殖海区面积,绘制平面图,立卷归档。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第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期限和用途进行养殖生产。第八条 对使用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浅海、滩涂资源费,专项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浅海、滩涂资源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养殖海区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养殖海区进行捕捞、垂钓、赶海等。因违反本条规定对他人养殖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已按规划批准正在用于养殖的海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对现使用人予以补偿。养殖使用证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第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对养殖海区的管辖范围,参照行政区划和历史习惯确定。对相邻海区的管辖范围有争议又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优良品种。
水产品种苗的生产和新种苗的引进,必须经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本市以外引进的水产品种苗,必须取得国家认证的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三条 鼓励外海远洋捕捞业和开发性捕捞业发展,合理安排近海捕捞力量。鼓励近海小型捕神吵陵捞渔船改为从事水产养殖业或其他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生产用船。对批准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和捕捞开发性渔业资源品种的,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凡从事海洋捕捞业的,必须依法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严禁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生产,严禁违反规定捕捞幼鱼。第十五条 从事捕捞重点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品种生产的,必须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批准的捕捞品种捕捞。第十六条 采捕海参、鲍鱼、石花菜等自然资源品种的,必须经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捕证。第十七碰明条 单位和个人需使用船舶从事钓鱼活动的,应当经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钓鱼船许可证。不得利用钓鱼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第十八条 胶州湾内禁止底拖网、定置网作业。在本市其他近海进行定置网作业的,必须按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船只和网具规格,在划定的作业区作业。定置网作业不得跨区(市)进行。第十九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避开养殖区、港区、航道和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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