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是什么 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有哪些_种植_茶美文

茶美文>农业>种植

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是什么 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3-09-09 16:15:44 作者:阴阳

禁养区内不能养殖的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日前,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坚决、迅速取消超出差嫌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这是对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违规操作开出的一剂猛药。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划定禁养区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会很大。同时,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因此,规定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此外,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建设规模养殖场。需要说明的是,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环境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做法并不少见。比如,一些地方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政策产生了闹搏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概念、划定标准、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规范禁养区的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应该看到,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大,且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还不高。以生猪养殖为例,截至2018年底,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养殖户产能占总产能的一半多,户数则是绝大多数,点多面广。近期,伴随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举措落地,生猪补栏复产正当其时。其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占比不低。推行成本低、速度快、易操作的治污模式,加大畜禽粪污治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才是真正需要发力的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虚弯手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为了保障我国的农林牧副渔各行各业都能保持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农业部门针对渔业的特点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通知。其中,行政处罚就是其中一种行政法规,可以惩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主体。那么,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数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含凳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薯老做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二)敲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500~30003000~1000014.7~不足147.1(200马力)800~1000010000~20000147.1(200马力)以上1000~2000020000~50000第七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主机功率(千瓦)从轻处罚(元)从重处罚(元)不足14.7(20马力)200~30003000~1000014.7~不足147.1(200马力)500~1000010000~15000147.1以上1000~1500015000~20000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第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第十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第十三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第十六条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以上就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渔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套行政处罚规定直至今日也在继续施行,因此,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其实也就是以上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其中,有些规定属于当地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数额的,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

河道禁养区域

法律分析:河道都可以设禁养区。禁止养殖区(简称“禁养区”)的范围包括六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河心岛(包括沙洲)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港口、航道;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全民所有的江河水域滩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液睁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枝坦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猛埋桐、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上一篇:狗鱼可以养殖不 狗鱼能养殖吗

下一篇:更多种植

本文标题: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是什么 禁养区水产养殖处罚依据有哪些

本文链接:http://m.chameiwen.com/article/29341.html

使劲推荐

发表评论

相关推荐

精选种植标签